马稷的这种设想让刘协大为赞许,批准之余也给与了土地资源和财税减收上的支持,并以大汉帝国皇家集商社的名义,对巴比伦银行大规模注资三百亿钱,使皇室股份达到了四成。希望他能够大量吸纳西方世界的黄金储备。从西方世界地发展中获得大量的回报。
在四大银行诞生的同时,刘协允许除了东方银行外。襄阳银行、江南银行和巴比伦银行允许民营资本注资,但不允许非大汉帝国子民外的其他任何人和组织进行注资。
马良在刘协半公开的支持下,成立大汉帝国亚细亚皇家银行,并在成立亚细亚皇家银行的同时,将燕山基社公开化,燕山基社是以景山基社为背景而成立的,但景山基社仍然存在,只是将部分可以公开的财产公布出来,一方面是为了遏制原先市场出现景山基社内损内贪现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高调以公益运营为基准进入交通物流行业而准备。。。
这样一来,大汉帝国皇室内部便拥有亚细亚皇家银行、皇家农林集商社和皇家集商社三家霸王级别的商社,除了三家商社外,民生基社和新成立地仁爱基社、燕山基社三大福利公益性的基社,三家基社的存在就是要缓和皇室三大商社巨额财产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其实刘协这种担心就目前而言还是多余的,大汉帝国现在的子民大多数还是保留天下都是皇帝地传统想法,皇室只保留这些财产,其余都交给别人,尤其皇家承担了大量地福利事业,那些商人倒是为富不仁的了。
从刘协开始,大汉帝国地人们开始习惯称呼从事福利公共事业的人为吃皇饭的,因为他们的一切生活来源依靠皇家的福利公益基社,而基社主要钱财支出则依靠三大商社进行弥补。
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东方银行、襄阳银行、江南银行、巴比伦银行和亚细亚皇家银行五家银行,包括东南吴氏为首江东商人集资建设的纯民资东南银行六家银行为本体的帝国金融业正式开始进入稳步发展阶段,为帝国的发展提供了六台发动机。
为了确保六家银行的快步稳定的发展,刘协在国民院经过三天的讨论,通过《大汉帝国关于暂时停止成立新银行的决议》,将帝国内地商业银行控制在六家。要想进入金融业的核心---吸纳民间存款,就必须注资六家银行,并同时通过了《大汉帝国股份商社管理法》,规定各集股商社必须成立股东理事会,每家商社设理事长、总社长两个最高管理职务。理事长负责维护股东权益,而总社长负责商社经营。
对应国进民退的潮流,中央治略府成立国资总局,对应新的税收制度。成立专门负责专业化后的税赋征收强制执行地国税总局、外贸总局、海关总局。
在这些机构纷纷成立后,一个强势的中央治略府呼之欲出,各州、省的国民院也纷纷成立,监察府也正式成立,原来定为监察院,但考虑职权范围,经过国民院的商讨,定为府级单位,不受御府、治略府管辖,只向大汉帝国皇帝和中央国民院负责。崔浩出任监察大臣,廉政公署和审计公署地首席长官降为总祭,两大检察公署归口监察府,完全独立负责帝国军、政、御、道、法五系政府机构的监察,和治略府并归于中央国民院。
随着帝国组织的完善,中央皇庭、中央国民院为帝国为最高权力机构,府级单位为二级机构,公署、部、院、总局、署和中央银行为sān_jí权力机构,各省治略院同样为sān_jí权力机构。各州治略台为四级权力机构,州各司、局为五级权力机构,各郡治略阁、各郡分局、分司为六级权力机构,各县治略衙、办、处为七级权力机构。
在此基础上,中央法院虽然被授予一级权力机构,但并不能同中央皇庭、国民院享有最高权力机构的称谓,在大汉帝国皇帝和国民院总院长任内,不接受中央法院召票,中央法院也无权对两人进行宣判。对大汉帝国道教教皇,中央法院永无宣判权,中央国民院永无反驳权,即国民院可以通过九成投票成功后可以对大汉帝国皇帝法律行为和军事行为进行反驳,大汉帝国皇帝必须进行整改,但对于大汉帝国教皇的宗教行为。国民院则永远无反驳权力。
荀出任大汉帝国国民院的第一任国民院总院长。但这一次不是刘协任命,而是在三百三十五位国民院大国民代表的投票下。以接近满票的选票当选的,任期为十年。
这三百三十五位国民院大国民代表都是以州为基础,每州每郡一个固定名额和州治所三个固定名额,以及皇帝的钦赐名额和各省十一个固定名额共同组成地,由此可以看出荀在过去为大汉帝国的三十三年辛劳工作中,积累了如何程度的人气和敬重。
荀在得到总院长职务后,正式在中央国民院开展《大汉帝国大法典》的制定工作,由于事先刘协起草过一稿,御府总结过二稿,荀目前在国民院内主持的已经是第三稿。
治略府三大治略公的构成和分工也在这里出现变化,由最初的右、中、左三治略公转为首、右、左四治略公,在荀主持的国民院投票下,诸葛瑾毫无疑问的成为首治略公,全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