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无形立法者  喷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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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怎么样才可以“自导自演、左右互搏”把一个商标搞成符合“全国驰名”的审查标准,这里面自然有很多法务细节上的猫腻。

冯见雄不可能花上太多时间,把这些操作层面的事情都跟姐姐或者周天音说清楚。

以他的脾气,最多也就是对史妮可这个直接执行层的廉价劳动力,走一步指点一步。

所以,那天晚上,面对小姐姐们“你具体要怎么做”这个疑问,冯见雄只是简明扼要地说了几句:

“我的办法说穿了其实就是:目前国家的商标驰名认定体系,实际上有两套,一套是走行政审批途径,那就只有靠国家工商总局批,需要好多年、满足很多复杂的指标才能满足。

另一条是根据【法释(2002)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乃至后续05年颁的一个补充规定,走‘司法认定’途径——这样的话,只要找一些法院就行了,比找国家工商总局容易得多。

而且‘司法认定’的指标性要求比‘行政认定’要少很多硬杠子,大致上可以通过‘假装在全国几乎所有省份都有人在假冒你的产品,然后告对方侵权、并打赢官司’的思路,就最终把事情办下来,细节我就不多说了。”

冯见雄说的这个套路,其实目前国内已经偶然有人在用了。

以06年的行情,目前全国范围内每年都有四五十个商标,是因为被人假冒得多、打假也打得多,最后在侵权案判决中司法认定为驰名的,所以这招并不能算是绝对的原创。

但是,从02年到05年,那些司法认定成功的驰名商标,绝大多数都是“真的在被无数人假冒”的名牌——几乎还没人想到跟冯见雄一样去“有假冒要上,没人假冒制造假冒也要上”。

究其原因,并不是冯见雄真比全国所有知识产权律师都聪明,而是因为02年最初那个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给主审法院留下的“自由裁量权”尺度比较松,所以很多律师摸不准“造假造到何种程度,才能被司法认定驰名成功”,也就很难给人打包票收费,更不敢风险代理——因为造假成本不定。

02年那个司法解释出来之后,用了三年,最高院渐渐有了实践经验,然后在05年的补充规定里加了很多明细的尺度。比如“规定具体要在全国多少个省份被人仿冒、在多少个外国被人仿冒才能认定驰名”这种细节都有了,然后各大敏锐的顶级律所才开始抠着数字算造假成本,好给客户报价。

眼下06年,这门生意正是需求旺盛、而摸清门路的人寥寥无几的时候。

在原本的历史上,这种把戏要到07、08年才渐渐渐多起来,并发展到连并非最顶尖的律师都掌握了这门生财之道,然后吃相难看、鱼龙混杂。

到了08年,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也从当初只有国家工商总局一家可以独门行政认定时代的“每年数十件”,飞速增加到了“行政、司法双轨有权认定”时代的“每年两百余件”。

也就是说,每年新增的驰名,比过去多了五倍,这玩意儿渐渐有贬值的风险。

最后,在国家工商总局系统的强烈抗议干涉下,经过工商行政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博弈,到2009年,最高院终于顶不住压力妥协,出了个【法释(2009)3号】文件——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个司法解释一出,算是覆盖了此前从02年到05年渐渐扩权的几个在先解释,把“司法认定驰名”的法律效力,限缩回了“只有个案效力,不得追溯、将来也不得援引”的程度。

从此之后,国内的知识产权代理类事务所、律所,才断了“自户运作驰名”这条财路,而“驰名商标”在09年以后含金量也渐渐恢复。

如今,冯见雄显然是准备好好喝一顿头口水。

同时,如果因为他的蝴蝶效应,导致“司法驰名”这个模式提前烂大街,那么说不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可能被提前颁布——到时候,其前面的字号就不是【法释(2009)3号】了。

有可能是【法释(2008)xx号】,甚至是【法释(2007)xx号】。

就跟不久前冯见雄因为“现有技术伪装成专利进行碰瓷”模式的曝光,逼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前修订《专利审查指南》,一个道理。

从这个角度来说,冯见雄提前钻这个空子搂钱,侧面也是在鞭笞国家立法体系加速完善,真乃功德无量。

……

后面这些弯弯绕,冯见雄没说出来,小姐姐们暂时也不知道。

周天音和冯义姬以各自的社会阅历绞尽脑汁,也只get到冯见雄的其中一点精髓:“听你的思路,似乎主打的核心竞争力,就是把一件‘原本要找某个很高级的行政部门才能批下来’的事情,变成‘只要找某个相对级别低很多的衙门也能批下来’——是这样么?”

冯见雄一愣,觉得作为俩外行人,能这么概括也算不错,便欣然地肯定:“差不多就是这个样子。”

周天音叹了口气:“没想到,仅仅是降低一下行政审批级别,都能攥出真么多利益来。”

冯见雄笑了:“这不就是本事么!怎么能小看这种运作。一个真正靠谱的大律师,就是不但要把事情办成,还要知道怎么花最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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