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头政治  以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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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将若干大思想家及重要文献对于之看法列举如后:

一、亚里士多德以一人之统治为君主政体,少数人之统治为贵族政体,多数人之统治为民主政体;而这三种政体之**形态,则依次为政治、与暴民政治。

二、墨克依完(iver)有曰:多数或一般人民从来未统治过,而真正统治之任务经常是掌握於少数人之手。所谓宪政体制问题,乃为一人对少数人之关系,尤其是少数统治者对多数被统治者之关系。在这种意识上,是否少数人均对多数人负责?否则,那便是。

三、韦柏新世界美语辞典之解释:乃系一种政治制度,其统治权为少数人所把持。亦有谓乃一国之统治权掌握於少数人之手者。要而言之,凡属一个国家系由少数人所统治,或一种政体系为少数人所把持者,均可称之为。像古代斯巴达(a)虽有二王,实为一之国家。

四、韦柏新国际词典指出:是一种由少数人所统治之政治;一种政府之形态,其权力乃操在少数人之手,或一个国家系由少数人所统治。通常与贵族政治有别,因为前者系一种少数人为了贪渎或自私为目的之统治。

五、哥伦比亚百科全书则曰:是一种由少数人所统治之政治。如果这种统治之少数人均被认为比较其他的人为优秀,而且最适宜於统治,则此种政治为贵族政治。又一词含有几分轻蔑之意,而那些均为之多数政府,事实上,会为其自己使用其他名称及遵守某些其他制度之外表形象。

历史渊源编辑

经常可能成为变革的工具。它坚持要国君或独裁者分享力量,因此打开了由其它社会元素来分享力量的大门。曾有这样的一个例子发生,在1215年,当时英国的贵族联合起来,迫使英格兰国王约翰签署了大宪章。这样便心照不宣地减少了的约翰国王的政治力量和承认了最初的的存在。当英语社会继续发展,大宪章便分别在1216年、1217年和1225年被不断地修改,来保证更多人获得更大的权利,就这样踏上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道路。

在古代家族方面,有一个例子,就是美第奇家族,一个来自佛罗伦萨的非常强大的家族。现代家族方面有一个例子,常见于二十世纪的南非或者二十世纪末的。这里,的基本特征特别容易被察觉的,因为南非的形式就是根据种族,在布尔战争后,在操英语和南非荷兰语的白人之间达成了一项心照不宣的协议。他们人口只占两成,但竟然独占所有教育和贸易的机会。虽然这个过程自18世纪中叶已开始运作,但在1948年后它才成为正式的政府政策,并且成了世界闻名的南非种族隔离政策。直到1994年,民主降临南非,由大多数黑人主导的民选政府终止了这项政策。

在一些拉丁美洲的国家,的概念被扩大到包括政府和军方官员,并暗示了裙带关系的重要,只有裙带关系的人才能进入权力圈,或是委以军权,这样执政群才比较安心。

一些作者譬如意大利经济学家维弗雷多·帕雷托(vilfredopareto)、意大利法学家/政治理论家莫斯卡(gaetanoa)和德国社会学家罗伯特·米歇尔斯都相信任何一个政治制度最终将转变成(的金科玉律)。根据这种想法,现代民主应该被看为当选制。在这制度中,在政治对手之间的实际区别是相对地小,因为政客的事业前途严重地取决于不必选举的经济来源和媒介精英,例如掌握媒体的财团、掌握政治献金的金主、掌握人脉的权力掮客...等,不管谁当选都得与他们做出妥协和分享力量,于是他们成为一群看不见的地下政府并持续到永远。

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寡头制是贵族制的变体,以贵族制警惕“暴民”的立场来应对当下现实,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与寡头制的指向有所重叠,从而造成为其张目的结果。亚里士多德对城邦政体的各种类型作出了区分。他说,城邦的政体也就是政府,即城邦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一个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执掌。以公民的共同利益为目标的政府就是真实的政体,无论是由一个人还是少数人或多数人执政;以统治者的私利为目标的政府就是真实政体的蜕变,不管是由一个人还是少数人或多数人执政。因为一个城邦的成员,如果他们是真正的公民的话,就应当分享城邦的利益。这样,他将真实的(正当的)政体分为三类:由一人执掌的是君主制(王制),由少数人执掌的是贵族制(贤人制),由多数人执掌的是共和制。与这三类政体相应的三类蜕变的政体是:僭主制是君主制的变体,寡头制是贵族制的变体,平民制(民主制)是共和制的变体。亚里士多德还指出,对政体的界定不能简单地以执掌人数的多少来区分。以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为例,执掌人数的多少只是一个偶然事实,两者之间的真正区别在于富有和贫穷的差别:若是富人执政的,无论他们是少数还是多数,就是寡头政体;若是穷人执政的,就是平民政体。世上总是富人少穷人多,一个城邦中富人只占少数,而自由为全体公民所享有,财富和自由是寡头和平民两派各自争取统治权力的基础。寡头制和平民制是按照居统治地位人数多少来划分还是按照财富的多少来划分?亚氏说,因为富人普遍是少数,穷人普遍是多数,所以对这两种政体的划分往往有上述两种误解。但这两种标准都不是根本问题,重要的是,寡头制的人民和平民制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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