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方法论  经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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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法制而言,法制归于政治制度的有效权力性,及有效限制措施或手段,归于八字中正印的范畴,是权利,智慧,荣誉,规则制度,法律手段的代名词。严格意义上**律归于哲学中智慧的范畴,是人类社会群体意志的共同构成部分,主要彰显政治权利的有效限制手段。

法制是却保法律得到落实到位的机构,是保障公平正义,人人平等的基石。法律手段则是只针对众人中少数使用的限制性规定,只针对众人中的少数违法违规者使用的限制性措施。

法制的真正本意是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人民必须体会到宪法是自己的权利,可以落实到实处。否则,宪法就只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义和价值。”“在这唯一的权力面前,没有东西能够维持一种独立的生存。”法律是现实存在的真实反映,人人都有自己的权利,人人都应该得到法制的保障。同时人人都应该遵纪守法,因为在法律面前任何人也不可以独立存在,超越法制的范围。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分自然法与人定法两种形式存在,自然法来自于人类的自然本性,自然法如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解决民事争议的部分限制措施,又如公民监护权等等。人定法来自于公民公约,政府定义等等,如公司法,土地法等等。

孟德斯鸠还认为:法律与自由是对立的关系,是自由的最大障碍。法律是对公民自由的限制,公民一旦越过法律红线,那么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严格意义上**律是保障公民公平正义,人人平等的基石,只针对公民中少数越过法律红线的人采用有效限制性措施。由于法律保障的是全民权利,因此,凡涉及法律的事情都必须是成熟的,严肃的,不能有丝毫的含糊。

所以说凡是涉及到刑警,检察官,法官的职务行为,就必须要有丰富法制知识,生活经验,同时还要具备较强的哲理性,以及较高的逻辑思维能力。

因此,刑警,检察官,法官的选用首先必须有一个强制性的年龄界限。如果让一个没有生活阅历的人当刑警,检察官,法官,这人一定是个本本主义者,或教条主义者。从书本上获得的智慧,经验只能是学而优则仕的狂人。

从这一点上理解西方国家为职业刑警,检察官,法官设定强制性的年龄下限是有道理的。刑警,检察官因为其公务性质类同于公务员,有退休年限,而法官年龄的上限非常宽松,不受年龄上限,法官则可以工作到终生。因为一个人年龄越大,生活阅历,知识结构,意识理念就越成熟,对事物的判断也会越客观,严肃。

(2)在这部书中为什么要重复的提到黑格尔,这是因为黑格尔的思想最大程度上代表了现代西方哲学的思想含义,黑格尔的思想影响着现代西方国家的上层建筑,政治思想路线。

由此可见黑格尔的思想的的确确值得中国人鉴别诊断,认识学习。对于他的一部分思想主张真的有必要中国人深入贯彻到心中去。

黑格尔的一些思想很接地气,很切实际。在现实面前,当一个人遇到现实问题时,你用什么心态看待问题这个非常重要,你用什么样的心态接受问题,直接影响到你用什么方式处理问题。如果你以接受现实存在的心态接受问题,你就会认为事物发展到此时此刻必然有此正当合理的原因。然后就会用正当合理的心态去处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缺陷,用平静的心态把事情办好,化解矛盾。

中国人缺乏这种心态,中国人常常以抱怨的心态看问题,对于不能达到自己满意的事情,要么报以怨恨,仇视的心态,要么就是以逆来顺受的思想被动的接受。但是内心深处并不平衡,不去接受。一旦有一天遇到合适的外部条件,中国人内心的小宇宙在一瞬间就可以暴发,这种压抑的心态一旦被激发,带给社会的往往是灾难,有时候是群发事件。

黑格尔的法制思想也很接地气,他认为公民应该也有必要了解国家宪法,因为宪法是保障自己权利的国家责任与国家义务。宪法对人民而言是实实在在的可以落实到实处的个人权利。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只有保障了每一个人的权益,宪法才具有价值,才具备现实意义。

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个体,不具备群体性。法律保护每一个人的尊严,同样每个人又是遵纪守法的个体,没有一个人可以独立的存在于法律之外,国家之外。

黑格尔的思想涉及到的问题很普遍,也很直观,不空洞。同时也客观的表述了每个人都应该正确的认识实现与存在,存在与理性,理性与人伦的关系。

他的思想有必要贯彻到每一个中国人心中去,因为就一个人而言,你必须充分的认识到宪法赋予自己的一切权利,同样你又是国家权力与宪法之下的一个个体,一份子,你不可能独立存在于现实之外。你有了这种认识就必然会知道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会清楚自己在宪法赋予的权利义务下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责任是对等行为,义务是自愿行为。在责任面前国家与个体都必须保持对等互利的准则,在义务面前国家与个体又必须保持自觉遵守履行各自义务的职责。也就是说在国家保障个体公民权利的前提下,个体对等的必须尽到作为一名公民的责任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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